胡某诉沈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征电器集团昆明经销部

云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婚前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公证”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一领域上尚属空白。在婚前财产约定问题上,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所禁止的,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难免出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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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8)五法民一初字第109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145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在长征电器集团昆明经销部工作。
诉讼代理人:易明昆、李春光,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莉玲。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代理审判员:邹林李克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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