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房终字第16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震华 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的房地产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权属,但是我们可以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组成的规定中得出结论。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天台列入公用面积公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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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999)天法房初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房终字第1684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杨允中、余建军,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敏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审判员:骆润森;代理审判员:林文谦。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耀祥;审判员:何慧斯;代理审判员:贾震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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