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贵州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邮政局

民族律师事务所

智衡律师事务所

智衡律师事务所

贵州金鹰建材实业公司第一批发站

贵阳无线电二厂

贵阳市第六中学

贵阳市机械电子工业局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威清房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民二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妍 单位:
当前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案件已经出现,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往往明确表态支持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要求,而法律法规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在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亦属出现的新情况,各地法院处理中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7)云民初字第373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民二终字第134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女,1911年7月9日出生,贵阳市邮政局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李理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宁阳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天房地产开发(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杜晓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某,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金鹰建材实业公司第一批发站职工。
第三人:邓某1,女,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邓某2,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邓某3,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阳无线电二厂职工。
第三人:邓某4,女,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阳市第六中学退休教师。
第三人:邓某5,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阳市机械电子工业局干部。
第三人:彭某,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威清房管所职工。
第三人: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第三人: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兰;审判员:阮劲松艾志安。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一;代理审判员:李勇刘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