隼能有限公司诉联成亚洲有限公司等房屋代销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字第1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成皿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房屋包销以及包销商与分包商之间因房屋包销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具有案件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试述如下:
1.房屋包销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房屋包销行为未作明文规定,它不属禁止之列,是一种无名合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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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初字第16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字第161号。
2.案由:房屋代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隼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永乐街82—86号富昌大厦2字楼A室。
负责人;关某,董事。
诉讼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曾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联成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西敏寺大厦2808—2811室。
负责人:卢某,董事。
诉讼代理人:高红秀上海市工贸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卢某,女,1959年1月1日生,汉族,联成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
诉讼代理人:吴心梅、刘福海,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194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台北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汉族,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诉讼代理人:许顺兴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余某,男,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香港九龙。
诉讼代理人:秦某,男,联成亚洲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雪明;代理审判员:周刘金薛春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杨;代理审判员:翁毅张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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