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诉上海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协华律师事务所

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民终字第16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华碧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外销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包租行为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外销商品房包租的含义界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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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8)普民初字第342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民终字第1620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葛某,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东京千代田区。
诉讼代理人:张钧上海市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谈培初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勇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红;代理审判员:郝晓鹃张骏晔。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梅萍;代理审判员:郑华窦少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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