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穆某侵害相邻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美国洛杉矶罗斯米德学院

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

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8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健 单位: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现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前的公有化、福利型转变为现在的多元主体的住宅商品化制度。这种制度将居民住房均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上,导致大量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居住单元被出售。随着各单元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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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9)建民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882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籍贯江苏南京,美国洛杉矶罗斯米德学院学生。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1(原告之父),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工人;顾菁,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贾某(上诉人之母),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售票员;顾菁,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穆某,男,1946年8月31日生,回族,籍贯江苏南京,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如德;审判员:盛继全陈丽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代理审判员:杜燕孙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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