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赵某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锦州市新民塑料制品厂

锦州华峰律师事务所

锦州市青制板厂

锦州塑料八厂

锦州中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锦民终字第2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静 单位:
1.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已成就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原、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1996)古民初字第247号。
再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1998)古民再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锦民终字第27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锦州市新民塑料制品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贺乃庚锦州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锦州市青制板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王某,锦州塑料八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德清锦州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岩;人民陪审员:孙开杰马岩。
再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力;人民陪审员:黄金生张弘。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倩;审判员:王勇力;代理审判员:李宇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