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大庆市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庆职工大学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

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庆民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解恒奎 单位:
本案处理的难点在于以下问题的认定:
1.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原告是否是消费者、汽车能否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商品。笔者认为,汽车作为特定的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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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1998)龙民初字第672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庆民终字第213号。
2.案由:汽车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大庆职工大学工人。
诉讼代理人:黄某,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工人。
被告(上诉人):大庆市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大庆开发区天宇汽车自选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秦中胜、华政勇,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天武;代理审判员:刘勇王立国。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立臣;代理审判员:肖传森丛海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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