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梧州分公司诉广东郁南西江林化厂买卖合同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中法经一终字第6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润棠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处理的问题:
1.陈某与原告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委托人责任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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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云中法经初字第12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中法经一终字第662号。
2.案由:返还预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梧州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欧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祝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郁南西江林化厂。
法定代表人:钟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余某,该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苏东海郁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善标;审判员:彭国荣;代理审判员:刘钦明。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鸿;代理审判员:李四腾王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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