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长沙市电信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金柱 单位:
1.本案是责任竞合之讼
本案案由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还是电信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案由基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而定。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法律关系决定诉讼请求,原告基于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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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1999)雨民初字第32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2.案由:电信服务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男,27岁,汉族,长沙电力学院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唐革非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史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市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一审):李某,局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谢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该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邢伟国湖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跃武;审判员:曹洁;代理审判员:刘西菁。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新;审判员:张春燕旷学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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