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湘潭市邮电局邮政汇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民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光华 单位:
邮政纠纷案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民事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王某与湘潭市邮政局之间是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邮政企业是国家授权经营邮政业务的单位,其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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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1999)雨房民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民终字第144号。
2.案由:邮政汇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6岁,汉族,湘潭市农机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谭天瑶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诉人):湘潭市邮政局。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局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韩某,该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铁兮。
二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光华;代理审判员:曾朝阳金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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