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储蓄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竟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民终字第18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光曜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储蓄机构是否有权决定争议存单的扣压与第三人是否享有存单质押权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为存款人,被告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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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8)黄民初字第224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民终字第1895号。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朱益上海市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仇宁生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东体育馆路1150号。
诉讼代理人:倪某,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顾某,男,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言耀强;审判员:吴煜;代理审判员:王凌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梅萍;代理审判员:魏金江窦少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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