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王某个人合伙案
案由:
普通合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港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民主同盟连云港市委员会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14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刁锦华 单位:
本案为个人合伙合同纠纷,但全体合伙人之间无书面合伙协议,又以其他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故本案关于诉讼主体、合伙人对外经营是否有效及董事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唐某、徐某1能否成为本案被告的问题
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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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1473号。
2.案由:个人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57岁。
被告:王某,男,47岁。
诉讼代理人:魏丹宁连云港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追加),男,38岁。
被告:徐某1(追加),男,中国民主同盟连云港市委员会干部。
被告:唐某(追加),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兵;代理审判员:曹洪卫宋金玲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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