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哈民二终字第7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莉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井下沼气中毒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一审审理时,对于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本案的损害事实符合民法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但是,就承担责任情况来看,双方的意见均不能全部采纳。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过失竞合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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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1998)年动民初字第2410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哈民二终字第75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50岁,汉族,无职业。
诉讼代理人:李某1,无职业,系原告李某之弟。
诉讼代理人:单立明黑龙江省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孟某,男,45岁,汉族,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关晶炎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丽华;审判员:张丽华;代理审判员:刘鑫。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凤云;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郑加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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