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夏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9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慧岚 单位:
审判实践中接触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均是就加害人直接实施肉体加害行为引起的损害主张赔偿,而本案夏某的所作所为并未直接造成彭某的肉体伤害,彭某身体受到的伤害,直接原因是跳楼行为引起的。因此,本案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对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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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04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92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夏某,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工人。
诉讼代理人:李传海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戎建生;代理审判员:龚维维王玫。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志俊;代理审判员:陈芷和沈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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