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诉漳州市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滕州市官桥供销社

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徐村

安徽省宿州市城北乡大刘村

山东省滕州市荆城宾馆

山东省滕州市第四建筑公司

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

漳州万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漳民终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永祥 单位:
在这起因公路设施损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是被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工作物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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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1998)文民初字第35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漳民终字第35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秦某,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供销社职工。
原告(上诉人):秦某1,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秦某2,女,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农民。
原告(上诉人):秦某3,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职工。
原告(上诉人):秦某4,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第四建筑公司职工。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童文英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州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某,该局路政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惠忠漳州万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和;审判员:蔡渊海;代理审判员:陈亚彩。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月华;代理审判员:朱火钟叶小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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