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某等诉合江县人民小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泸民一终字第3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后,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是每一位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每一所学校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近几年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务热点问题之一。本案是因决意实施杀人报复社会,制造轰动社会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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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9)合江民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泸民一终字第38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税某,男,14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表人:曾某,女,37岁,汉族,工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系税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中凡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兴全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10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1,男,36岁,汉族,兽医,住四川省合江县,系赵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兴全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文某,女,10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33岁,汉族,工人,系文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家璜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兴全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9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33岁,汉族,药剂师,系吴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勋林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兴全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合江县人民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胡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苏世毅四川泸州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生;审判员:李天仁翟朝志。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联洲;审判员:陈勇;代理审判员:陈柯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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