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湘潭市雨湖公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湘潭市钢铁厂

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

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湘潭市雄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民终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佑明 单位:
1.责任划分问题
游客到公园游玩溺水而亡,公园该不该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责任,要有过错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这个过错还必须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尽管雨湖公园没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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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1998)雨房民初字第18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民终字第9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某,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湘潭市钢铁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肖建华,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系江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游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园书记。
诉讼代理人:樊坚平湘潭市雄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铁兮;审判员:陈斌杨自成。
二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湖南省审判长:胡光华;代理审判员:曾朝阳金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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