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2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 单位:
本案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认定被告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医疗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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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15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288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海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干部,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系吴某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焦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肖某,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刘登文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银秀;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郑忠东。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国;审判员:甘文萍;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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