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民终字第20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建国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输血感染丙肝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三个审理要点:
1.关于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方为患者,被告方为医疗、采血机构,有关医疗记录、采供血检测资料均由被告方保存,原告难以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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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1998)崇民初字第22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民终字第2087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69年9月生,汉族,无业,住如东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南通市第五建筑安装公司职工,系原告之夫。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旭庆南通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一审):祝某,院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汤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该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仇某,该院医师。
第三人(上诉人):南通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简称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黄某1,站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玉铭南通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南通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曹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季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玉铭南通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华;代理审判员:施明霞王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茂彬;审判员:季树泉;代理审判员;姜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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