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江头支行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律顾问处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6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水湖 单位:
随着电脑在金融领域的普遍应用、通存通兑日益普及,由此引发的各类存取款纠纷日渐增多。本案就是因通存通兑而产生的。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江头支行未按规定通兑与原告存款被冒领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告遗失存折和密码所应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62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男,31岁,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诉讼代理人:刘玉蓉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简称江头支行)。
负责人:柯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漏某,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律顾问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翁某,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律顾问处职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山分理处(以下简称金山分理处)。
负责人:卢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灵海;审判员:陈世齐陈水湖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