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溪市支公司等返还财产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国营工业供销公司

兰溪市司法局

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终字第8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红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赔款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讼的实质性问题是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及保险赔款应向谁支付。审理本案应紧扣该实质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1.关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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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9)兰民初字第127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终字第823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兰溪市国营工业供销公司职工,系彭某之妻。
原告(上诉人):彭某1,男,1992年出生,汉族,系彭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彭某2,男,1933年出生,汉族,农民,系彭某之父。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系彭某之母。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兰溪市司法局干部。
原告(上诉人):黄侃,男,1964年出生,汉族,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黄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余志军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溪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童某,该支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叶某,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诸葛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被上诉人):柳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关春;审判员:胡志强姜智新。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升;审判员:范红张月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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