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诉江苏省审计事务所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0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瑞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有公司诉审计事务所侵权验资赔偿案。对于审计事务所的性质及委托验资行为法律关系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9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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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12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084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纯伟扬州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蒋某,男,该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审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印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王宇月江苏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所部门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代理审判员:王玫龚维维。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进良;审判员:沈亚峰;代理审判员:陈芷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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