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何某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民终字第6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卫 单位:
名誉侵权案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难点,难点之处在于几个方面:(1)立法上的粗线条化,也就是说关于名誉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较抽象化、较原则化,在技术操作上不易掌握。目前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只出现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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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9)城民初字第48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民终字第648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邵某,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南宁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敦扬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窦某,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二审):潘波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星河根叶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裕奎广西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1,男,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裕奎广西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星河根叶肥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何某2,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显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凤鸣;代理审判员:罗建燕钟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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