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作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焦作市电业局

焦作金侨律师事务所

焦作市技工学校

焦作达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民终字第5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庆衔 单位:
此类案件近年来较为突出,特别是在提倡舆论监督后,此类案件的诉讼率必将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审理好这类案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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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9)山民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民终字第587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小名蜜某,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焦作市电业局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继海焦作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焦作市技工学校干部。
被告(上诉人):焦作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丁云霄焦作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树勋,该报社生活晨刊记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秀;审判员:刘征安;代理审判员:翟卫。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功;审判员:毛富中徐运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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