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卷烟厂诉张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静 单位:
本案系一起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判断一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标准,在于该新闻报道是否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符合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1.被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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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初字第75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昆明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北川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京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晚报社记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4岁,系沈阳晚报社记者。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沈阳市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跃明;代理审判员:孟静邓劲松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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