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中国老年基金会北京崇文松堂关怀医院等死者肖像使用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广播器材厂

首都机械厂

北京地铁复兴门站

北京奥士凯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1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亓培冰 单位: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专有使用权,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肖像,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但是死者的肖像是否应予保护,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本案结论是死者肖像使用权应予保护。这不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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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189号。
2.案由:肖像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3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广播器材厂工人。
原告:王某1,男,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首都机械厂工人。
原告:王某2,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地铁复兴门站工人。
原告:王某3,女,193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士凯集团公司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志龙,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老年基金会北京崇文松堂关怀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被告: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4,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春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剑;审判员:高金兰;代理审判员:王刚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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