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沈阳飞龙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知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金龙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的结果虽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还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了纠正。纵观本案可以看出,解决如下两个法律问题是审理好本案的关键。
1.关于诉讼时效
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在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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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民初(知)字第30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知终字第38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男,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惠、王予迅,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宏军孙惠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沈阳飞龙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嵘、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钧;审判员:谢晨薛春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明;审判员:邓思聪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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