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诉贵州人民出版社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任丘市华北油田公安处

河北省张家口市文联

贵阳市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经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镔 单位: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被告间买断著作权的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因前两个合同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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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民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经二终字第39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段某1,男,38岁,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华北油田公安处干部。
原告(上诉人):段某,男,34岁,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文联业余作家。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志高贵阳市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该社职工。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昌电影电视创作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所副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龚华远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智;代理审判员:毛争青梁少祝。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鲁民;代理审判员:王利萍刘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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