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辛尚民 单位:
此案是形成诉讼的我国首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也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首例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络上的著作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保护、如何进行保护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空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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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健生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涛;审判员:杨柏勇;代理审判员:戴国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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