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丹阳市省城大酒店劳动合同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丹阳市省城大酒店

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

丹阳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室

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

镇江江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4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智慧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方面:
1.企业改制后是否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与劳动者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该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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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9)丹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457号。
2.案由: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吕某,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丹阳市省城大酒店职工。
诉讼代理人:刘茂堂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跃平,丹阳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室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丹阳市省城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丁汉忠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亮镇江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航泰;审判员:王玖林;代理审判员:张智慧。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连夫;审判员:张蕾曹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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