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因公死亡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什邡县氮肥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民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敏 单位:
本案是一起确认在职职工死亡性质的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死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二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因公”或“因工”范围。
衡量某个行为是否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关键应当看其动机是否是为了制止违法或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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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德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民终字第9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振兴,男,四川省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男,四川省什邡县氮肥厂职工,刘某之弟。
被告(被上诉人):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2,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邹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军;代理审判员:魏红敏黄晓宁。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敏;代理审判员:周述蓉李燕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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