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长沙市邮政局天心区局邮件资费侵权案
案由:
水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

长沙市邮政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民终字第5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迪善 单位:
本案诉讼标的额少,事实清楚,但案件的影响面大,对我国法律建设日臻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套封计入邮件总重量是否合法,这是本案争讼的焦点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信函的概念。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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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9)天民初字第378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民终字第582号。
2.案由:邮件资费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又名喻某),男,51岁,汉族,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胡云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
诉讼代理人:丘建东,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市邮政局天心区局(以下简称天心区局)。
负责人:黄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任某,长沙市邮政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明生;审判员:王迎礼戎群。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晖;审判员:罗柏寒冯亚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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