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大连公共电车公司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煤气公司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终字第5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红岩 单位:
这一案件从一出现便触及了现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即“无人售票不找赎”的规定是否合适?公民应如何对待“无人售票”?因此,此案受理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对该案的评判也不尽相同。从程序上讲,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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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1999)中民初字第471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大民终字第577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37岁,汉族,大连煤气公司工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共电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德惠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岩;审判员:隋凤琴吴杰。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金萍;代理审判员:孙利颖夏红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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