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三明市公路局永安分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明田 单位:
本案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被侵害人以何种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区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人民法院能否否定公安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关于被侵害人请求赔偿的途径
有三种意见:一是依照《国家赔偿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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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21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民终字第4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颜某,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驾驶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周荣烈三明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叶秀琳三明兴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三明市公路局永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廖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立光、黄钟钊,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健超三明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奕音;代理审判员:刘明田吕颖。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培榴;审判员:李祖超;代理审判员:邓水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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