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衡电子有限公司诉唐某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19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静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公司证件、资料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比较新颖。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为李某。理由是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李某以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唐某办理有关移交手续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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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1948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唐衡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42岁,汉族,私营业主。
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市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秀权;审判员:王静;代理审判员:陈芬红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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