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思茅分行诉杨某侵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思茅农校

标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思民一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发军 单位:
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
被告用挂失的方法到原告处取走以自己的名字存入的存款15150元及利息的行为,从表面看,是银行与储户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但事实是,被告在取款时隐瞒了这两笔存款因其离婚已转移了所有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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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法院(1999)思民初字第46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思民一终字第67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思茅分行。
法定代表人:姚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行干部。
被告(上诉人):杨某,女,1960年生,汉族,思茅农校职工。
诉讼代理人:李秀琼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永和;审判员:王文学王德兴。
二审法院: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糯英;代理审判员:郭元鑫邹春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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