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杰米莱汽车装配有限公司诉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票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民再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若超 单位:
1.本案是因付款人拒向支票持有人付款引起的票据纠纷
所谓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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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41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90号。
再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民再字第19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洋浦杰米莱汽车装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隆咏梅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义某,该行法律顾问。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清雪;审判员:王天贵吴天月。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晓;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再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志勇;审判员:张丹;代理审判员:曲永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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