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挪用资金、公司人员受贿案 主客观相一致、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

镇江政和律师事务所

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财务部

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润州鼎盛金属制品厂

镇江江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刑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红斌 单位:
本案有三个争议的焦点,一是指控周某职务侵占302568.25元定性是否准确;二是朱某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的共犯;三是朱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下面就这三点问题作一详细阐述。
1.有关定性问题。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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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9)京刑初字第17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刑二终字第15号。
2.案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公司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静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跃平镇江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丹徒县人,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1998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王正受、贺健,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镇江市人,镇江市润州鼎盛金属制品厂厂长。1999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兼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合佳、陈红雨,镇江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斌;人民陪审员:李修远甘来秀。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柏照;审判员:王皓;代理审判员:朱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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