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溯及力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麻阳苗族自治县商业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怀中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卫红 单位: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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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怀中刑初字第24号。
2.案由:强奸、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
被告人:谭某,男,1965年4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因强奸、盗窃案于1998年8月28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滕某,麻阳苗族自治县商业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松;代理审判员:杨辉军曾勇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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