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贪污案 主体身份、犯罪对象、自首、立功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

原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锦耀律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泰益律师事务所

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1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平 单位:
该案4名犯罪人均系厅级以上的国家干部,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这起大案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事实清楚。全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4名犯罪人主体身份的确定;二是如何认定本案犯罪对象;三是对4名犯罪人是否构成自首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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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自中刑二初字第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1003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永胜、许鹤岷、陈乔、董华。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原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捕前系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998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梁平、房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3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人,原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捕前系该公司董事。1998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魏治、时丽娅,四川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捕前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98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何园园、张诚,四川成都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程某,男,193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蒲田市人,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98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钟长清、张素华,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仁碧;审判员:牟高泉何祖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平;代理审判员:胡华李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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