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1999)刑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代留平 单位: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保护自我权益的手段,我国刑法历来都作了明确的肯定,用法律条文加以固定,并鼓励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实施正当防卫,但对正当防卫也作了明确限制。虽然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在正当防卫条件上有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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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1999)刑字第139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付云秀。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农民。
辩护人:李晓敏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正义;审判员:曹平代留平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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