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案 防卫过当、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立军 单位:
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因遭受被害人侮辱、调戏,使其极度愤慨而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不存在防卫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所以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二审人民法院既没有完全支持抗诉意见,也没有采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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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132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25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王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某(上诉人),被害人要某1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上诉人),被害人要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希远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要某2,系上诉人要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桂茹精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人,捕前无职业。1998年8月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维孝、王万忠,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英;代理审判员:刘建军张立新。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春明;代理审判员:张克铭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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