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等强制猥亵妇女案 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扶绥县律师事务所

扶绥县律师事务所

扶绥县渠黎镇法律服务所

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1999)扶法刑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仁武 单位:
强制狠亵妇女罪是《刑法》修改后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狠亵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侵害妇女的性健康和性自由权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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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1999)扶法刑初字第36号。
2.案由:农某等强制猥亵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仕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7岁,汉族,农民,湖南省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华新扶绥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男,出生于1974年1月29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199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覃东全扶绥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男,出生于1974年9月23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199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福能,扶绥县渠黎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1974年5月15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199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1,系刘某的哥哥。
被告人:刘某2,男,出生于1973年6月11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199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3,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干部,系刘某2的叔父。
被告人:刘某4,男,出生于1975年9月1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199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5,系刘某4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6,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5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农某1,男,出生于1974年10月21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某,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7日,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某1,男,出生于1975年6月,壮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仁武;审判员:谭志谢永能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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