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受贿、玩忽职守,张某等玩忽职守,赵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立功、溯及力、缓刑、变更指控罪名
案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共产党綦江县委员会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中柱律师事务所

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綦江县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天敏 单位:
1.被告人林某犯玩忽职守罪,具有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情节。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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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99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116号。
2.案由:受贿、玩忽职守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陈胜才、戴晓东、顾政。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37岁,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原系中国共产党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1999年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红刚、徐涛,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朱红刚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君,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9岁,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原系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999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楠,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55岁,汉族,湖北省松滋县人,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1999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文莉重庆市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泽宏,重庆市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泽宏,重庆市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33岁,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原系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999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长青、伍继军,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贺某,女,55岁,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重庆市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9年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盛祥、刘开文,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文烈;审判员:肖明;代理审判员:吴雯。
二审审判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强;审判员:李生龙于天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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