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减刑案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特点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限制的减刑案件。罪犯蔡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劳动改造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于1998年9月24日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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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减刑裁定书字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刑执字第453号。
2.原审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1997)芝刑初字第75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宾登军;审判员:胡友珍、祝群。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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