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案
案由: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京都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1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岩 单位: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属新类型犯罪,这一罪名最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四条中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1147号。
2.案由:马某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徐传玲。
被告人:马某,男,42岁,汉族,北京市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讯总公司董事长。1997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振想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亚刚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班某,男,61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财务人员。1997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白习斌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晓燕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万德;代理审判员:王东史迹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