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商业受贿、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案由: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办事处

上海市中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8)闸刑初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宗光 单位:
本案中行为人郑某犯商业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量刑适当,不存在争议点。但对郑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为他人出具盖有浦发银行印鉴的进账单和存款协议书,并造成浦发银行巨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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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8)闸刑初字第375号。
2.案由:企业人员受贿、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俊生。
被告人:郑某,男,36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办事处(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计划信贷科信贷员。1997年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宋国新上海市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光;人民陪审员:刘振勇李家芳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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