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光华公司

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9)虹刑初字第3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金伟 单位:
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在审理时曾有很大的分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上述二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把握。
所谓诈骗罪,其构成要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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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9)虹刑初字第302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建忠。
被告人:李某,男,1938年5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天津市光华公司总经理。199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伟;人民陪审员:吴金玲薛蕙蕙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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