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鑫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8)青刑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费雄雄 单位:
1.王某曾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尽管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但说明双方对离婚判决是认可的。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处于行将解体的非正常存续阶段,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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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8)青刑初字第36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为明;代理检察员:董国芳。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上海市青浦县人,系上海鑫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辩护人:刘玉林、周斌,上海市松江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费雄雄;审判员:李欢;代理审判员:陈晓星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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